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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吳雅雯  
            葉威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被告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
備註
①吳雅雯
②蔡威吟
40,000元
40,000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逾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50,994元

合計90,994元
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