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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陳志風  
被      告  蔡曜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