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曾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115年8月20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