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蔡獻庭
被 告 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