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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張庭瑄
被      告  祐立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戴崇祐
被      告  劉國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7,835元,及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7,8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