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3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陳俊瑋
被 告 黃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55元,及自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