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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33號
原      告  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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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政和  

被      告  譚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