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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44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林亭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係在澎湖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