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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張已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