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魏雅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位於本院轄區,惟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又法院之管轄,除當事人利益狀態外,尚有公益上之因素考量,必須兼顧便利證據之調查、訴訟之經濟及追求裁判之正確性,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