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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66號
原      告  神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畯閎  


被      告  珉瑞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受理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維修後,未依約將系爭車輛受損之SRS電腦及軟體SRS部分(下稱系爭電腦部分)修復,依民法第347條、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電腦部分另請專業廠商修復所支出之費用損害新台幣3萬9,9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但經審視原告所提出被告出具之維修清單顯示,維修項目並無系爭電腦部分,是認被告抗辯系爭電腦部分非在其維修系爭車輛範圍之所辯,與事實相符,則原告所訴自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