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邵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7,851元,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851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就其中關於電信費2,171元部分,為原告所不爭執,此部分當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違約金3萬7,851元部分,並無短期時效之適用,原告當可請求被告給付。另被告辯稱係因回台掃墓期間遺失錢包及身分證明文件部分,因被告未到庭,無法請被告當庭簽名,以辨識與申請文件簽名之異同,是該部分所辯當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