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3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業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卷第39、43至58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