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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4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龔文雄  
被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法定代理人記載陳勇勝,惟經本院職權查知原告業於115年3月4日更換法定代理人為徐翠梅,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重大訊息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依法具狀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一併提出書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