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4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龔文雄
被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法定代理人記載陳勇勝,惟經本院職權查知原告業於115年3月4日更換法定代理人為徐翠梅,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重大訊息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依法具狀聲明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一併提出書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