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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47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陳妙貞  
被      告  王文忠即王振山即安平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