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5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佮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鎰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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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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