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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6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鄢駿   
訴訟代理人  詹雅燕  
被      告  高禹瑄  
            高勝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序號
債務人
債權金額(新台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高禹瑄
高勝祥
83,805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115年1月26日
1.775%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