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7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陳妙貞
被 告 劉錦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暨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