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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77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蔡永成即蔡拾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