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鄢駿
詹雅燕
被 告 朱家緯
朱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1,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1,36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 | | | |
| | | | 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