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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9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宿玉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