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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國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豪  
被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中山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詹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折讓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明細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