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安曼汽車修護廠
法定代理人 陳慧娟
原 告 安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劉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訂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