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夜爵士微醺酒館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