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承聯合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藝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及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301,49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34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6,15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新臺幣/元,小數點捨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