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 告 曾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952元及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鄭達國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投保鍾意101終身壽險(下稱系爭保險),並指定被告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於系爭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鄭達國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6號,在109年6月15日裁定宣告鄭達國於108年5月8日死亡,原告因此依被告申請,於109年10月28日給付身故保險金113,952元予被告。惟上開死亡宣告,於113年8月30日經同院113年度亡字第56號裁定撤銷死亡宣告。被告基於保險契約領取之身故保險金,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3,95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6月17日審理時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參照上述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