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772號
原 告 李易潤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8月21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之合意而請求移付調解,有民事請求排定調解期日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