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8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李色燕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