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聲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郭年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