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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藍鳳芝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相對人聲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99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債權額本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元與執行費544元(利息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應為292,446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2,446元,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953元)
1
利息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0萬8,360.66元
2
利息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萬5,229.54元
3
違約金
5萬8,325元
94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0+225/365)
1.75%
1萬836.07元
4
違約金
5萬8,325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20日
(10+323/365)
1.5%
9,522.95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1,000元
6
程序費用
544元



544元
小計
22萬5,493.22元
合計
29萬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