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到院閱卷,並具狀更正被告「小客車BES-5765號車所有人」及「大貨車KLM-8853號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含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地址等基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