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泰達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禎樺
被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33元(含本金203,795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