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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分別於同年月6日、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1日止(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2,43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應給付之違約金
(新臺幣)
1
148,352元
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1,200元
2
96,977元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1,200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48,352元


利息
8,969元
自114年9月27日起至115年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148,352×15.99%×(138/365)=8,969
違約金
1,200元


請求金額
96,977元


利息
5,735元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96,977×15.99%×(135/365)=5,735
違約金
1,200元



合計
262,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