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禮洋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萬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