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張簡健名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事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雄救字第19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