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林棋松
被 告 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9,088元(含本金139,2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9,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20元外,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