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富溢名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聖翔
訴訟代理人 陶聖倫
被 告 侯嘉陵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嘉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4,800元,應繳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