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第一景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以「中國第一景住戶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