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楊婷喻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4,65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