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永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