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宋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4,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