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