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豪、郁之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