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蘇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