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被 告 金皇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南廷
一、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皇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46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