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潘慧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86元(計算式:17,666+94,420=112,0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