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彰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寅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5萬元,及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4日(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6萬6,0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