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詳列自行核算其主張之債權額(請依執行名義內容,併計至起訴時即115年1月2日止之利息)併陳報計算式。
㈡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7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㈢原告應於查知全部被告之真實姓名後,具狀更正被告(含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