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被 告 陳舒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440元(含本金12,422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