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給付保險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雄救字第27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